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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多次捕捞河虾,被判拘役并赔偿资源修复费近5000元

      2023年4月23日,歙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,缓刑二个月。另,张某甲需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4656元。

    2022年9月至10月间,张某甲以自己食用和营利为目的,明知新安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禁渔区,实行全年全面禁渔,仍多次进入歙县徽城镇鲍川村鲍家庄组新安江水域(属禁渔区),使用地笼下网捕捞河虾出售给张某乙(另案处理),销售金额1552元。经歙县农业农村局认定,张某甲使用的地笼为“定置(串联)倒须笼壶”,属禁用渔具。经新安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专家组评估,张某甲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价值1552元,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费用为4656元。2022年12月1日,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同日,公安机关将张某甲仍放置在新安江水域内的八个地笼查获扣押,地笼内张某甲非法捕捞的2.01公斤河虾活体被及时放生。

    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,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最终作出上述判决。生态环境关系民生福祉,保护绿水青山需要你我共同参与、共同努力。请大家切勿为了一时之利、口腹之欲,去触碰法律红线。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,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    记者  吴永泉  通讯员  方芳

    编辑  彭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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